close

 

假設甲開車行經某路段時,因過失高速衝撞停靠在路邊的汽車與機車,衝撞力道猛烈,路旁商店的招牌、民宅的自來水管線與瓦斯管線也被撞破,所幸無人死傷,而甲出於恐懼,連忙落荒而逃。請問甲應該受到何種處罰?

 

一、肇事逃逸的刑罰 ╳

依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面的例子中,甲雖然有因肇事而逃逸之行為,但是肇事逃逸罪以車禍事故「致人死亡或受傷」為其構成要件,而甲只是不慎開車衝撞路旁的汽、機車及商店、民宅,並未造成任何人死亡或受傷,自不成立肇事逃逸罪。換言之,甲不必接受檢察官、法官的偵查與審判,即使進入訴訟程序,也會得到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二、肇事逃逸的行政罰 ○

既然無人死傷就不成立肇事逃逸罪,難道這意味著甲可以在肇事之後高枕無憂地落跑嗎?

當然不是。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及第6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

第1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簡言之,甲駕駛汽車衝撞路旁的汽、機車及商店、民宅後,不但沒有依相關規定處置,而且溜之大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應裁處1,000元〜3,000元的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3個月。

 

總而言之,無人死傷的肇事逃逸儘管不是犯罪,不會被拘提、逮捕,也不需要坐牢,卻仍屬違法,會吃上罰單並且被吊扣汽車牌照,所以車禍最好麥灶,以免無端受罰。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讓律師說一會兒 的頭像
    讓律師說一會兒

    讓律師說一會兒

    讓律師說一會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