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明明簽了租約,房東卻把房子賣了,新屋主叫我滾蛋,我可以提告詐欺嗎?」
告什麼鬼詐欺?拜託你,麻煩你,請善用租賃契約的大重點——買賣不破租賃。
依民法第425條規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一、定義
所謂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係指承租人於受租賃物之交付後,不論租賃物所有權移轉於何人之手,原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而言。
買賣不破租賃是債權物權化的象徵,這個債權物權化究竟是個啥,令人難以理解,簡言之,就是房東將房屋交付予房客之後,在房客居住期間,即使房東將房屋出售並過戶予其他人,原本房東與房客之間的租賃契約仍會繼續存在於房客與新屋主之間,也就是說,原屋主不再是房東,改由新屋主成為房東,租賃關係並不消滅,房客仍可繼續居住,並應支付租金予新房東。
二、要件
(一)租賃關係存在
(二)出租人已交付租賃物
(三)承租人現占有租賃物
(四)出租人將租賃物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五)租賃契約「已經公證」或「未經公證而租賃期限未逾5年」
三、效力
租賃關係不因所有權移轉而受影響,承租人應向租賃物之受讓人支付租金,並得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
舉例而言,房東即使賣掉了出租的房屋,只要符合以上五大要件,原本的租賃契約仍然存在於房客與新屋主之間,房客應向新屋主支付租金,並可繼續居住,無須清空房屋及搬家。
四、例外
不過,買賣不破租賃並非帝王條款,仍有例外情形存在,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時,就沒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
簡言之,「未經公證且租賃期限超過5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或「未經公證且為不定期租賃的不動產租賃契約」,沒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
舉例而言,假設房東碰上了超爛的爛房客,聲稱房東要求自己按時支付租金和注意衛生整潔或音量是恐嚇行為,但房客偏偏並無違法或違約,可檢查租賃契約有無公證及租賃期限是否超過5年或未定期限,萬一符合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情形,不妨將房屋出售並過戶予自己信得過的其他人,使房屋的買受人成為新屋主,而新屋主與房客之間並無租賃關係存在,房客對於房屋並無占有權源,新屋主自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房客返還無權占用的房屋。(注意,不得為假買賣,一般房屋交易的流程手續缺一不可,價金也要合理,否則會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涉犯偽造文書罪的疑慮!)
Q:房東以贈與之方式,將出租的房屋過戶予其他人,是否仍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
A:是。
買賣不破租賃只是俗稱,具體來說,應該稱作「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不論所有權移轉之原因為買賣或贈與,只要符合民法第425條所定之要件,均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
換言之,若房東將房屋贈與並過戶予他人,房屋的受贈人也會成為新房東,房客應向其支付租金,並可繼續居住。
Q:房東將出借的房屋過戶予其他人,是否仍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
A:否。
租賃契約是有償契約,承租人應支付租金予出租人,使用借貸契約則是無償契約,借用人無須支付任何金錢予貸與人。既然買賣不破租賃的要件之一為租賃關係存在,在出借房屋的情形,由於房東與房客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使用借貸契約,並非租賃契約,自無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