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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受傷時,被害人可請求的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生活上額外支出費用、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慰撫金。這些賠償項目中,往往最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勞動能力減損,今日就來介紹,什麼是勞動能力減損?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一、勞動能力減損的定義

所謂勞動能力減損,乃指個人因為生理或心理損傷造成一個人工作表現的內容或產能上的降低。簡言之,就是被害人因車禍事故受傷,造成身體一部分機能受有損害,影響日後的工作能力,而這種損害可以量化為金錢,使行為人必須以金錢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舉例而言,神經外科醫師因車禍而造成雙手的神經嚴重受損,從此喪失工作能力,或因公司職員因車禍而骨盆、薦骨骨折,日後無法久坐,或建築工人因車禍而右膝前十字韌帶斷裂及右膝半月軟骨撕裂,日後無法上下來回奔走與負重……等,皆為勞動能力減損。

二、勞動能力減損的認定

關於勞動能力減損之認定,決定因素除了必須考量被害人身體結構及心理與生理上的損傷之外,尚須考量其他如年齡、性別、教育程度等與個人工作能力狀態、特定社會情境或職業需求有關的因素,並非單純殘廢程度鑑定。不過,在考量被害人的身體結構及心理與生理上的損傷、年齡、性別、教育程度等與個人工作能力狀態、特定社會情境或職業需求有關的因素之前,仍須透過鑑定,方能得知勞動能力減損的比例。

一般而言,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囑託醫院進行鑑定,尤其是台大醫院、三總、台北榮總、長庚醫院、亞東醫院之類的醫學中心,使醫院診斷被害人的狀況,並依據美國醫學會障害評估及經其賺錢能力、職業、年齡調整,提出勞動能力減損的「比例」,例如勞動能力減損4%。法院通常會依據醫院鑑定的比例,計算勞動能力減損。

三、勞動能力減損的計算

關於勞動能力減損之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無非是將被害人的年收入×勞動能力減損的比例×勞動年限(自車禍事故發生日起至65歲強制退休止)後,再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即可得出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金額。

至於霍夫曼式計算法究竟是個什麼玩意兒,因為必須使用霍夫曼係數表進行計算,說來有點複雜,估計大家也不想知道,只要知道最終應賠償的金額就行了。建議大家可使用司法院製作的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網址:http://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3.htm)。

舉例來說,假設年齡23歲的甲每月收入為5萬元,卻發生車禍事故,受有胸椎第9 至11骨折脫位併脊髓壓迫、左側外傷性血胸,造成下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之傷害,經醫院鑑定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71%,則甲自23歲起至65歲強制退休止,尚有42年之勞動年限,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978萬5,426元(計算式:42萬6,000元×22.97048397=978萬5,426.17122元。其中22.97048397為年別單利5%第42年霍夫曼累計係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綜上所述,被害人的收入愈高、受傷愈重或年齡愈輕,勞動能力減損的金額也就愈高,所以小心駛得萬年船,駕駛汽車或機車時也不例外,以免憑空須賠償難以想像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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