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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中時常出現這樣的條款:「甲方(房東)的稅賦如因出租乙方(房客)而增加,其增加的部分由乙方補貼,乙方絕無異議。」

這種約定合是否合理?也就是說,房東本來沒有租金收入,出租了房屋便有了租金收入,進而會碰到房屋稅和綜合所得稅調漲及申報的問題,那麼,房東可以為了避免增加稅金的負擔,在租賃契約中約定稅金由房客負擔嗎?

依民法第427條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原本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119號判決認為,民法第427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亦即房東與房客若有相反之約定,改由房客負擔租賃所產生之全部稅金,基於契約自由,並無不許之理;然而,需要租屋的房客多半是蝸居或蟻族,每月上交租金之外還得幫房東繳稅,這就叫作不公平,所以,現在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經訂明:

1. 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2. 銀錢收據之印花稅由出租人負擔

3.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4. 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也因此,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包括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印花稅等,一概由房東負擔,不能在契約中將這些稅捐轉嫁給房客支付,也不能在契約中禁止房客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租賃費用支出。假設房東對此視若無睹,依然把租賃所生的稅捐轉嫁由房客負擔,或禁止房客申報租金支出,這些條款都會因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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