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使用,除了極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之外,還會有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的問題。

Q:什麼是洗錢?

A: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指的是下列三種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至於上面提到的特定犯罪,包括詐欺取財罪在內。洗錢並非只和經濟犯罪、毒品交易、恐怖活動及黑道之類的高竿犯罪牽扯在一塊兒,詐騙集團騙取他人錢財也是會和洗錢掛勾的。

 

Q:詐騙集團的成員把騙來的錢移轉到人頭帳戶中,是洗錢行為嗎?

A:是的。因為這就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所定「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所以詐騙集團為了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的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詐欺取財的犯罪所得到人頭帳戶中,即為洗錢行為。

 

Q: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成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是洗錢行為嗎?

A:不一定。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定「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的洗錢行為是講究順序的,要先有詐欺取財的犯罪行為,進而產生犯罪所得,再將犯罪所得的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予以掩飾或隱匿。既然如此,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雖是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的行為,卻多半發生在詐騙集團騙取他人錢財之前,順序不對,所以未必稱得上洗錢行為。

此外,如果詐騙集團靠著詐欺的方式取得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的人在提供時也不太會認知到自己的帳戶會淪為犯罪工具,自然不大容易存在掩飾或隱匿的故意。

 

Q: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之後,將入帳的款項花掉,是洗錢行為嗎?

A:是的。這筆入帳的款項應該是被害人受騙而匯入的款項,屬於詐騙集團的特定犯罪所得,如果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人在人頭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之前,將這筆款項提領出來,並拿去供作生活消費花用,正是詐騙集團騙取他人錢財,將被害人的所匯款項挪為私用,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所定「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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