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太太,我不租了,謝謝再聯絡。」絕塵而去。

對於房東來說挺苦惱的一件事,就是好不容易把寶貝房屋租出去之後,本想躺在家裡收取租金,房客卻突然無緣無故地說不租,就真的不租了。然而,租賃契約非常講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信賴關係,你房客並不嬌貴,難道真能提前終止租約嗎?

一、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視租賃契約有無約定或當事人是否另有協議而定

依民法第453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在定期租賃的情形,應視租賃契約中有無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而定。如果雙方已明文約定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就可以依照約定的內容提前終止租約,但通常必須賠償房東相當程度之損害,也就是讓房東從押金中扣除違約金,當然扣除的數額不能超過1個月份的押金。

如果沒有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的話,因為是定期租賃契約,原則上要到租期屆滿時為止,除非雙方協議,否則不能提前終止租約。所以房客在此時提前終止租約就視為違約,房東可以以房客違約為由,要求房客給付違約金,比較常見的方式則是房東要求房客繳清當月份的租金,並且扣除1個月份的押金數額作為違約金。

不過,如果房客依法具有終止契約的事由,也是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

二、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得提前終止,但應先期通知

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1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前通知之。」

在不定期租賃的情形,既然沒有租賃期限,也就沒有提前不提前的問題,房客想要提前終止租約,只要依法事先通知就行了,好讓房東早作準備。

所以大家在訂立租賃契約時,最好特別留意「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以免出事時不知該如何是好。如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產生紛爭,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參考法條:

民法第450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1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前通知之。」

民法第453條:「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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