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情人終成怨偶,和婚姻有關的問題,我一律建議離婚。
結婚後要面對的現實問題,包括生活模式、相處個性及金錢,使得現在夫妻想要白頭偕老、永浴愛河實在不太容易。如果結婚不能獲得更多好處,反倒變成束縛自己的苦差事,還不如離婚了事。據內政部統計,台灣的離婚率是全亞洲之冠,至於應如何離婚,現行民法定有三種方式:兩願離婚、裁判離婚及調、和解離婚。
一、兩願離婚(協議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婚姻始於契約,終於契約,兩願離婚是最你情我願也比較不會反目成仇的方式。只要雙方一致認為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對於離婚達成共識,願意放彼此一條生路,就可以簽立離婚協議書(須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章)。雙方應攜帶離婚協議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及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且,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離婚之首重者,並非雙方的夫妻感情,而是財產和未成年子女,有關財產應如何分配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何人任之,律師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中一併解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二、裁判離婚
夫妻之一方認為無法繼續維持婚姻,他方卻不願意離婚時,只能交由法院認定雙方有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或第2項之離婚事由,以判決命雙方離婚。
(一)離婚事由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3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11. 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但其他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離婚程序
1. 撰擬起訴狀,呈遞夫妻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或訴之原因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的法院,並繳納裁判費3,000元。
2. 離婚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調解成立時,雙方的婚姻關係消滅(詳見調、和解離婚);調解不成立時,即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3. 法院開庭,得提出涉及外遇或家暴之類的證據,例如與小三或小王的性愛影片、照片、簡訊對話紀錄與自認有外遇的錄音或錄影光碟,以及保護令、驗傷單、肢體或言語暴力的錄音或錄影光碟……等,並加以陳述意見及辯論,藉此證明離婚事由是否存在。雙方以打官司爭論是否曲直所承擔的麻煩和繁瑣就在於此。
4.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定期日宣示判決。
5.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時,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第二審;對於第二審判決不符時,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第三審。
三、調、和解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離婚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若雙方在調解程序對於離婚達成共識,因而調解成立,或於在訴訟程序經法官試行和解成立,願意放彼此一條生路,婚姻關係即為消滅。
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當事人之一方亦得攜帶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及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且,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不論撰擬離婚協議書、離婚訴訟或調解程序,都涉及法律專業,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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