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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司法實務上比較常見的過失傷害案件,包括車禍事故和醫療糾紛,而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下面就來看過失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傷害行為

由於傷害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只要是客觀上足以讓人受傷的行為都算是傷害,包括開車撞人、拔刀刺人、揮拳打人或用酒灌人等。比較需要注意的是醫療行為,由於醫療行為本身帶有對病人身體或生理機能的侵襲性,也就是會對人的身體法益造成侵害或危險,所以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之類的醫療行為在通說上屬於傷害行為(的確有許多醫師無法接受這一點,但醫療行為在客觀上屬於傷害行為並不等於醫師實施醫療行為就會成立過失傷害罪)。

二、受傷結果

由於過失傷害最並不處罰未遂犯,被害人必須有受傷結果,行為人才可能成立犯罪。從上述的傷害行為來看,被害人必須有諸如被車撞到骨折、被刀刺到流血、被拳打到瘀青、被酒灌到胃潰瘍之類的受傷結果。受傷結果不限於生理上的受傷,即使是心理上的受傷(例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也包括在內。

三、相當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決見解認為:「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不論傷害行為或受傷結果,都是一翻兩瞪眼就能判斷是否存在的概念,而傷害行為與受傷結果之間必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才會該當過失傷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必須先判斷是否沒有傷害行為,就沒有受傷結果(無此行為,無此結果),接著,若有傷害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是否都會造成受傷結果(有此行為,通常有此結果)。這也是在過失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之中,最需要律師協助的部分。舉例而言,倘若被害人主張作為牙醫師的行為人在缺牙空間不足時仍實施植牙手術,將植體施打至牙根,造成其牙根感染發炎,即使鑑定書載明行為人的確有缺牙空間不足而仍實施植牙手術之過失,但只要鑑定書載明被害人的牙根感染發炎與植體是否施打至牙根無關,那麼,行為人將植體施打至牙根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牙根感染發炎的受傷結果之間就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仍然不能成立過失傷害罪。這個概念並不難理解,換個簡單一點的例子,被害人因行為人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發生車禍,但提出的診斷證明上只有記載急性腸胃炎,車輛撞擊和急性腸胃炎之間明顯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當然不會因為駕車撞擊被害人而成立過失傷害罪。當然了,如果沒有傷害行為,或沒有受傷結果,因為行為或結果事實上都不存在,行為與結果之間當然就不可能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四、過失

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在車禍事故,法官通常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與鑑定意見書來判斷是否具有過失;在醫療糾紛,法官則通常依照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製作的的鑑定書來判斷是否具有過失。關於如何判斷醫師施行醫療業務時是否有過失,可以參考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四大要件,包括傷害行為、受傷結果、相當因果關係及過失,缺一不可,只要其中一個構成要件不該當,就不會成立過失傷害罪。換言之,即使行為人過失情節重大,但行為人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受傷結果之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仍無法成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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