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則民眾在空地撿拾鋼筋遭到法辦,因為堅信自己沒有犯意而選擇自行了斷的新聞,而事實上,這起事件的結局是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也就是並不會遭受審判或任何懲罰,比無罪更好,因此純屬誤會一場的悲劇。那麼,拾荒會成立竊盜罪嗎?如果成立竊盜罪,檢察官又為何作成不起訴處分?

重點一:拾荒可能成立竊盜罪

關於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依刑法第320條規定,就是客觀上「竊取他人之動產」,主觀上還要具有「故意」和「不法所有之意圖」,這些要件缺一不可,只要少一個要件,就不會成立犯罪。只要擅自撿拾屬於他人所有的鋼筋,就是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對於鋼筋的持有,並建立自己對於鋼筋的持有,就該當「竊取他人之動產」的構成要件。

至於是否該當「故意」與「不法所有之意圖」,應該是這起事件最令人費解之處。所謂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舉例來說,明知鋼筋為他人所有而仍撿拾,即為竊盜的直接故意,而認知到鋼筋可能為他人所有而仍認為沒什麼大不了,照樣撿拾,即為竊盜的間接故意。一般而言,拾荒者應該不會存心去偷人家的鋼筋,但按照常情,理應知道空地上的鋼筋可能是其他人的所有物,至少不是自己的所有物,卻仍然動手撿拾鋼筋,可見拾荒者認為鋼筋即使為他人所有也沒什麼大不了的,撿拾可能為他人所有的鋼筋並不違反自己的本意,自然具有竊盜的間接故意。另外,撿拾鋼筋之目的是為了拿去變賣或自行使用,總之就是把鋼筋當作自己的所有物而為使用、收益、處分,想當然耳,對於鋼筋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簡單來說,在拾荒遭到移送法辦時,堅稱自己不知情、以為是垃圾、個性老實內向、沒有犯罪前科、一向與人為善或沒有窮到要偷東西都是沒用的,因為在訴訟的現實面,你的說詞在檢察官看來只是千篇一律的抵賴之詞,你的行為也不符合常情,畢竟東西並非丟在垃圾場,你怎會以為是垃圾?既然東西並非丟在垃圾場,你怎會以為不是他人的所有物?每個人都說自己沒有竊盜的犯意,每個人都說以為撿拾的物品是人家不要的東西,這招要是管用,未免太小看偵查機關。所以,不論撿拾的是鋼筋、電扇、衛生紙、紙箱、雨鞋或攝影設備,請注意自己是在什麼地方撿拾的,把他人的所有物取走還拿去賣掉或留給自己用,極可能成立竊盜罪。

重點二:檢察官可以依微罪不舉作成不起訴處分

雖然拾荒可能成立竊盜罪,但撿拾的東西也不是什麼了不起的貴重寶物,常見的都是鋼筋、電扇、衛生紙、紙箱、雨鞋或攝影設備之類的物品,或者只是臨時起意將帆布廣告看板帶回家曬蒜頭,所以檢察官通常會在開庭時明示或暗示心證,敦促被告只要願意認罪,就能夠從輕發落;反之,若不認罪,檢察官只能依法予以起訴,由法官決定最終的刑責。至於從輕發落究竟有多輕?最多能夠輕到不起訴處分,效果比無罪更好,讓你全身而退。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這在法律上叫作「微罪不舉」,亦即檢察官依法可以自行決定不追究某些輕微的犯罪,畢竟追究這些輕微的犯罪未免小題大作。這些輕微的犯罪包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例如過失傷害、強制、公然侮辱、誹謗、毀損器物等),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並且要讓檢察官審酌犯罪的動機、目的、所受之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因此,在拾荒遭到移送法辦時,一來屬於竊盜罪,二來拾荒只是撿拾物品,顯非殘忍的犯罪手段,而且拾荒者的生活狀況和智識程度通常偏低,深值同情,如果被告願意認罪,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自然就良好了,這樣要爭取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是很有機會的。

也就是說,認罪未必對被告不利,認罪了可能不起訴,也可能起訴,但即使起訴也能降低刑度,至於認罪是否對被告有利,請聽從律師的專業判斷,若產生律師被檢察官說服的疑慮,那多半是律師根據檢察官的心證及實務經驗所做出最有利於被告的訴訟策略,千萬不要誤以為花錢請的律師沒幫自己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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