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出於貪心、一時好玩或身上沒錢,偷東西都是非常要不得的惡行。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肯定有雨傘在下雨天被幹走的經驗,又或者出門運動時,只是把私人物品掛在牆上,一眨眼錢包就不見了的倒楣事。雨傘和錢包被偷,往往在心底咒罵這小偷活該天打雷劈下地獄,電視上也常看到光顧便利商店偷竊泡麵和零食飲料的新聞。這種偷雞摸狗的勾當,很明顯,在刑法上叫作竊盜罪。

偷人家東西看似沒啥好討論的,不過,法律是一字之差就天壤之別的工具,還是必須搞清楚具備哪些條件時,才會構成竊盜罪?

一、竊取他人之動產

(一)竊取

所謂竊取,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對於動產的持有,並將動產置於自己的持有支配之下。看上去挺抽象的,簡言之,沒有得到人家的同意,就把人家持有的動產(例如雨傘、錢包、手機、電腦、安全帽、汽車、金牌、金條、珠寶首飾、古玩、沉香、普洱茶磚、木雕、內衣褲等)給擅自取走,並將擅自取來的動產變成由自己持有,就叫作竊取。同時,法院認為仍應符合「乘他人不知」而「秘密」、「非公開」且「和平非暴力」等條件——也就是偷偷摸摸地破壞他人對於動產的持有——才稱得上竊取,沒有偷偷摸摸的話,應該討論搶奪罪或強盜罪,並非竊盜罪。即使沒偷到財物,只要以行竊的意思接近財物,並物色財物,便是竊取行為的著手,可能構成竊盜未遂。

上面之所以一直提到「持有」,而非「所有」,就得打個岔,簡單以一個例子來區分「持有」與「所有」之不同:A是雨傘的所有人,A對雨傘是「所有」;A將雨傘借給B使用,A仍是雨傘的所有人,但雨傘目前在B手上,B是雨傘的持有人,B對雨傘是「持有」。

正因為竊取行為破壞的是「持有」而非「所有」,被害人未必能和物主劃上等號,所以偷竊他人租來的汽車,或借來的雨傘,甚至偷竊公司會計人員代為保管的金錢等,都是竊取行為。

(二)動產

行為人所竊取之物應為動產。依民法第67條規定,所謂動產,係指民法第66條所稱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以外之物。如果偷來的東西是房屋或土地之類的不動產,則要玩一把文字遊戲,改叫竊佔。常見的情形是越界建築,把房子蓋到別人家的土地或國有土地上。

Q:盜用他人的線上遊戲帳號、密碼和虛擬寶物、虛擬裝備,是竊取他人之動產嗎?

A:不是。因線上遊戲帳號、密碼或虛擬寶物、虛擬裝備均非動產,亦非為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之準動產,故盜用線上遊戲帳號、密碼或虛擬寶物、虛擬裝備之行為,並非竊取他人之動產。但盜用他人之線上遊戲帳號、密碼,可能成立刑法第358條的入侵電腦罪;盜用他人之虛擬寶物、虛擬裝備,可能成立刑法第359條的破壞電磁紀錄罪。

 

二、故意

竊取的故意,可分為二種情形:其一是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竊取行為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我就是要偷別人的東西);其二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竊取行為的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我可能在偷別人的東西,但偷了便偷了,沒啥大不了的)。

三、不法所有之意圖

所謂不法所有之意圖,係指「行為人為能獲取動產之目的,而排斥所有人或持有人對物之支配權或監督權,將該物占為己有,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類似所有人或持有人之地位之意圖」。

你講得很清楚,我聽得很模糊,但是別擔心,所謂的不法所有之意圖,就是行竊的當下要有把別人的財物給剝奪所有、據為己有,使自己或第三人變成物主的意思。

究竟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畢竟是小偷的內心狀態,旁人根本無從知曉,只能從小偷表現在外的客觀狀態和財物的性質來加以判斷,這也造成大家經常詬病這根本是令人傻眼的法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判決認為:「刑法之竊盜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祇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

舉個偷車有還不算偷的例子,A擅自把B停靠在路旁的機車騎去買菜兜個一圈再停回原位,因為A將機車物歸原主,可見A騎走機車的當下並無將機車據為己有之意思,只是借來一用而已,在這種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的情形,A擅取使用機車時,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並不構成竊盜罪。

雖然就機車本身而言,並不會構成竊盜,但是針對A騎乘機車的過程中所消耗掉的汽油,至少還是可以論個竊盜罪的,不過A將機車加滿油當作謝禮再還回來,可又不好說了。

 

竊取準動產:偷電

依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認為:「電業法第106條之規定,係在保護經營供給電能之事業,並非一般之用電戶,此觀該條各款、同法第2調及處理竊電規則之規定自明。故私接電線,若係通過電力公司允許供電之鄰人電錶所設之線路內,因用電已有電錶控制計算,該通過電錶控制計算後之電氣,即屬該鄰人所有之動產,如予竊取,即應視其犯罪形態,依刑法之竊盜罪章論處。」

偷車、偷傘、偷錢包和偷內衣褲之外,還有偷電的。某些養殖業、工廠和餐飲業為了貪小便宜,往往跑去偷接別人家的電線,從今往後,你家的電就是我家的電,你的電費還是你的電費。在這種情形,因為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雖然看不見、摸不著,但的確存在,法律上叫作準動產,可以當作動產來看待,人家的用電已經有電力公司的電錶來控制計算,通過電錶控制計算後的電氣就是人家的動產,所以私接電線之行為,仍可能構成竊盜罪。

 

還有一點要提醒大家,原則上,竊盜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必遵守告訴期間6個月的限制,即使雙方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檢察官仍要繼續偵辦;但竊盜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5親等內血親、3親等內姻親的財物,依刑法第324條規定,例外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注意6個月的告訴期間,並且可因雙方和解及被害人撤回告訴而獲得不起訴處分。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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