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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的繼承制度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與「拋棄繼承」,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應將被繼承人的遺產(包括債務)一攬子扛下,而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需要用遺產來償還,不會動到你自己的財產。不過,你沒陳報遺產清冊,被繼承人究竟有多少遺產,那就只有天知道了,所以,該陳報的時候就該陳報,如果不陳報,債權人亦得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Q:好麻煩,可以不要陳報嗎?

A:基本上陳不陳報都可以,但不陳報遺產清冊的話,可能面臨不確定的債務風險。例如被繼承人A遺有遺產100萬元,B陳報遺產清冊後,債權人C陳報債權30萬元、債權人D陳報債權30萬元,B以A的遺產清償債務後,剩下40萬元,此時,債權人E跳出來說A欠自己60萬元,也只能獲得剩下的遺產40萬元;反之,B沒有陳報遺產清冊的話,按照C、D、E的債權比例(1:1:2),E本該獲得50萬元,但遺產只剩40萬元了,所以B必須另外再付10萬元給E。

 

這樣看起來,老實陳報遺產清冊,對於繼承人而言還是比較妥當的,至於如何陳報遺產清冊,請看下列說明:

一、陳報人

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就是陳報人。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二、陳報期限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並得向法院聲請延展。

三、管轄法院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或少年及家事法院。

四、應備文件

聲請狀、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遺產清冊(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包括已知的債權、債務,並應檢附被繼承人的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和建物登記謄本)、其他法院命提出的文件。

需要準備的文件很多,陳報遺產清冊之前請先向國稅局和壽險公會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和保險狀況,全體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那理受贈的財產也要列入,然後,被繼承人未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保險金也是遺產的一部分,也要列入。

五、聲請費用1,000元

六、陳報遺產清冊之後的清算程序

(一) 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公示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在此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民法第1157條及第1158條)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換言之,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59條、第1160條及第1162條)

(三)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要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的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並能向法院聲請延展

如果嫌麻煩而違反了以上三步的清算程序,則會面臨更大的麻煩,麻煩依繼承人是否陳報遺產清冊而有不同。

(一)已陳報遺產清冊時:

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後,違反民法第1158條至第1160條之規定,亦即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償還債務,或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未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或償還債務前即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債權人得依民法第116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要麼請求繼承人負賠償之責,要麼讓對於不當受領之其他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二)未陳報遺產清冊時:

繼承人既未提出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也就不會踐行所謂的清算程序,但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且,非於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在此情形之下,倘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未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或償還債務前即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債權人得依民法第1162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且繼承人對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換言之,債權人請求請求繼承人償還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時,並不以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繼承人可能要貼上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債務。

 

Q:陳報遺產清冊好麻煩,亂寫一通會怎麼樣嗎?

A:依民法第116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因此,在遺產清冊中亂寫一通的話,可能會失去「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有限責任」,到時除了遺產之外,繼承人還得把自己的財產貼上去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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