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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這個規定給予買家很大的方便,讓買家原則上能夠在收貨之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即俗稱的七天鑑賞期,但有部分商品不能無條件退貨)。但買家無條件退貨的前提是賣家必須是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之「企業經營者」,倘若賣家不是企業經營者,買家就沒有收貨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仍要回歸適用民法的規定。

既然如此,賣家可能要問了,你給翻譯翻譯,什麼叫企業經營者?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凡是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活動的人,不論是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皆為企業經營者,有無合法登記或許可營業,一律在所不問。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釋認為:「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原則上,網路購物的賣家只要將銷售商品作為自己長期賴以為生或賺取額外收入的營業活動,即使未經合法登記,亦無任何營業許可,仍為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企業經營者。但網路購物的賣家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時,就例外非屬企業經營者:

一、賣家是個人,在網路上拍賣商品是偶一為之

二、賣家是個人,單純將自己不需要的用品透過網路拍賣的方式出售給他人

只要出賣人是個人,並偶爾網路上拍賣商品買家「或」單純出售自己不需要之物,買受人就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取貨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若商品有瑕疵,或商品是仿冒品,買家仍應主張賣家應負民法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責任,主張減少價金、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雖然解除契約效果可使買家退貨和賣家退款,但這就是有條件退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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