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租了一套房,總算能有一處遮風擋雨的所在,而房屋及其相關設備在正常使用時,難免因為日久耗損而出現天花板漏水、水管不通、洗手台破裂、冷氣機或熱水器故障、燈具基座腐蝕、門鎖卡住、牆壁油漆剝落之類的問題,這時候,基於出租人的租賃物保持義務,房東都有修繕的義務。

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也就是說,除了租賃契約另有約定或房客未妥善保管租賃物之外,不論於房屋有毀損時,修繕房屋使其合乎使用收益狀態之行為,抑或維持房屋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必要行為,大到房屋隔間、牆壁、支柱的維修,小到電燈泡的更換,都應該由房東處理。

當然了,倘若更換電燈泡或門把之類的芝麻蒜皮小事都要求房東親自出馬,未免有點小題大作,也可能影響房東對你的印象。因此遇到設備無法使用的情形,不妨先評估是否為自己操作不當所造成?或是設備老舊所造成?是否可以自行處理?不過,既然房東依法終究負有修繕義務,要求房東親自來把東西修到好也是可行的,但務必記得要以簡訊、LINE、電子郵件或存證信函等方式立即通知房東,否則房客可能反而須賠償房東因此所生之損害(畢竟房子是人家的,你沒通知,人家哪知道是不是你弄壞的)。

 

Q:如果已通知房東,但房東遲遲不肯修繕,應該怎麼辦呢?

A:依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所以,房客已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修繕後,倘若房東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仍要求房客自力救濟或者修繕老是慢半拍時,房客有兩條路可以走:

方法一終止租賃契約

方法二自行修繕,再請求房東償還已支出的修繕費用,或將修繕費用於租金中扣除

 

畢竟我們的人生和夢想都栓在房子上,我們所有的努力、所有的期盼,都僅僅是為了一套房子,這樣的人生,如果修個東西還得全部靠自己,也實在太悲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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