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加班文化盛行,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究其原因,要麼公司淨接一些沒利潤的案子,要麼職缺一直不補人,要麼大家裝忙給老闆看,菜鳥準時下班必遭排擠,要麼自己工作能力不足或想要加班費。既然準時下班沒盼頭,過勞可不是為了做功德,好歹發個加班費吧!

這裡就不討論「上廁所又沒扣薪,為什麼加班要給加班費」之類的扯淡了,加班,就要給錢,給錢,才肯加班,不然人家工作圖個啥?圖個寂寞?加多少班,領多少加班費,而加班費應該如何計算呢?

假設上班族A的月薪3萬6,000元,日薪1,200元,時薪150元,A任職的B公司是血汗企業,對於過勞的機會心懷感激,又把加班當作一種高尚的品德,使A在工作日、例假、休息日、休假日的全部工作時間達到12小時,A能夠請求多少加班費?請看下面分解:

 

一、工作日加班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依第32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因為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及第32條第2項規定規定,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一日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因此需要勞工加班時,前2小時的加班費是時薪的1.34倍,後2小時的加班費則是時薪的1.67倍。

另外,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加班時,加班費是時薪的2倍。除了要發給時薪2倍的加班費之外,雇主還要在加班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獲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也要在事後補給勞工適當的休息。

A在工作日加班的當日工資共計2,100元→150元x8小時+150元x1.34x2小時+150元x1.67x2小時=2,100元。

二、例假加班

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一)例假合法加班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使勞工在例假加班,但是停止例假、使勞工在例假加班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所以加班費是日薪的2倍,另外再加1日補休。

A在例假合法加班的當日工資共計3,600元→150元x2x12小時=3,600元

(二)例假違法加班

若無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在例假加班,即為違法加班。雇主使勞工在例假違法加班的情形相當普遍,此時應比照工作日加班的標準,8小時內的工資照給,若超過8小時,前2小時的加班費是時薪的1.34倍,後2小時的加班費則是時薪的1.67倍。

A在例假違法加班的當日工資共計2,100元→150元x8小時+150元x1.34x2小時+150元x1.67x2小時=2,100元

三、休息日加班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易言之,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加班時,前2小時的加班費是時薪的1.34倍,超過2小時以後的加班費是時薪的1.67倍。

A在休息日加班的當日工資共計4,700元→150元x2.34x2小時+150元x2.67x10小時=4,700元

四、休假日加班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項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易言之,雇主使勞工於休假日加班時,除了當日的工資必須照給外,應再加發一日工資,因此國定假日或特休的加班費是日薪的2倍。

A在休假日加班的當日工資共計3,600元→150元x2x12小時=3,600元

 

以上是按照法律條文的最簡略計算,看到這裡,估計大家都被搞糊塗了,加班就加班,請求個加班費竟然還要區分工作日、例假、休息日和休假日,哪一天加班不是賣肝啊?為此,勞動部十分貼心地提供了「加班費試算系統」(https://www.mol.gov.tw/service/26131/),不過這畢竟只是試算,並非精算,可能與實際情況有誤差,所以真正的加班費數額究竟該是多少,仍要依照現行法規的規定來計算。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讓律師說一會兒 的頭像
    讓律師說一會兒

    讓律師說一會兒

    讓律師說一會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