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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漏水的房屋,但賣家並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時,買家不得主張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亦即漏水瑕疵之存在與買賣契約無關。這時,若房屋是獨棟的透天厝,只能自行修繕;若房屋是社區或公寓大廈,則應分辨漏水的位置在何處。

*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包括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本文專指區分所有權人,亦即屋主。

 

一、公共管線:修繕費用原則上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住戶按其持分比例分擔,例外由造成管線損壞的住戶負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第4款及第6款規定:「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公共管線或者不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非區分所有之標的,而為共用部分(ex. 位於屋頂、走廊的管線),或者雖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而為約定共用部分,故房屋漏水為公共管線損壞所造成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應由管委會修繕,修繕費用原則上則由公共基金或住戶按其共有之持分比例分擔。(現實上,以公共基金支付比較妥善,因為由住戶按其持分比例分擔時,容易發生爭吵)

雖然修繕公共管線的費用原則上以公共基金支付或由住戶按其持分比例分擔,但若是某個住戶造成管線損壞,因而使房屋漏水,修繕費用就例外由對於管線未盡修繕、管理、維護之責的住戶負擔,亦即對於管線未盡修繕、管理、維護之責的住戶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住家私有管線:修繕費用原則上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的住戶共同負擔,例外由造成管線損壞的住戶負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及第5款規定:「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因住家私有管線或者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而為專有部分,或者雖不具使用上之獨立性且非區分所有之標的,但經約定供特定住戶使用,而為約定專用部分(ex. 位於露台的管線),故房屋漏水為住家私有管線損壞所造成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應由各該住戶或使用人修繕,並負擔修繕費用。住家私有管線如果位於專有部分的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時,修繕費用原則上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的住戶共同負擔,但若是某個住戶造成管線損壞,因而使房屋漏水,修繕費用就例外由對於管線未盡修繕、管理、維護之責的住戶負擔,亦即對於管線未盡修繕、管理、維護之責的住戶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Q:不知道是自己的或樓上住戶的水管漏水,要請水電師傅查修,但樓上住戶不配合,咋辦?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住戶違反第1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房屋漏水時,樓上住戶通常都覺得這是你家的事兒,與自己八竿子打不著,而拒絕配合,但事實上,不論樓上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都有容忍其他住戶入內查修的義務。倘若樓上住戶仍是撒波耍賴,明擺著不願配合,又無法透過管委會協調時,可請求主管機關或法院採取必要的處置。通常是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發函通知樓上住戶應容忍其他住戶入內查修管線。

 

Q:主管機關已經通知樓上住戶了,但他(她)還是不配合,咋辦?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不見棺材不掉淚的人著實不少,不必大驚小怪。既然樓上住戶有容忍其他住戶入內查修的義務,假設在收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的通知後仍拒絕配合,大可請求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裁處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若屆期仍不改善或不履行,可連續裁處罰鍰。

 

Q:樓上住戶對於未盡修繕、管理、維護之責,造成漏水時,請求哪些損害賠償?

A:可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包括修繕費用、裝潢毀損、租金損失及慰撫金,可提出水電行、裝潢公司、防水工程公司開立的估價單與租賃契約、提前終止租約證明作為證據,並可提出因漏水而患有焦慮、恐慌、失眠、瀕臨情緒崩潰的診斷證明與學、經歷證明,藉以請求慰撫金。

 

綜上所述,不論公共管線或住家私有管線的漏水,其漏水原因、漏水位置及修繕費用均須經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的專業鑑定,鑑定費用也是動輒數萬元起跳,可能比實際所受損害的數額更高,訴訟結果更是無人能夠預料,可能發生請求1、2萬元卻敗訴的窘境,搞得紛爭無法遠滿解決,又與鄰里失和。所以,在房屋漏水時,不妨先設法與管委會或鄰居溝通,並估算實際所受損害的數額之後,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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