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肝當社畜自是為了掙錢,萬一被資遣了,除了老闆不遵守預告期間時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之外,勞工依法也有資遣費可拿,俺是來要錢的,不給錢,俺不走,既然如此,資遣費又應該如何計算呢?

實際計算資遣費時,經常面臨平均工資和新、舊制的問題,下面先來說明平均工資。

 

一、平均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者,以60。」

(一)工作已滿6個月之平均工資

離職前6個月的工資總額 ÷ 6個月的總日數(含假日)× 30 =平均工資

(二)工作未滿6個月之平均工資

工資總額 ÷ 工作總日數(含假日)× 30=平均工資

計算平均工資時,凡是符合「雇主之給與」、「工作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等條件,均為工資,並應將勞、健保的自付額追加計算,換言之,並非只有實領的底薪方為工資。還有,普通傷病假未超過30日領取折半工資,或者超過30日普通傷病假及因留職停薪而未能領取工資期間,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但事假仍要列入平均工資來計算。

好不容易算出了平均工資,頭疼的還在後頭,必須碰上新、舊制適用的問題,這又是咋一回事兒呢?

 

二、舊制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

所謂的舊制,便是民國94年7月1日以前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的勞工,選擇勞動基準法的退休制度所計算的資遣費。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應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1年的部分,依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舉例而言,A在公司幹了共4年8個月又7日,平均工資3萬元,按照舊制,資遣費共計14萬2,500元。

計算式:3萬元x4年+3萬元x[(8個月+1個月)÷12個月]=12萬元+2萬2,500元=14萬2,500元

 

三、新制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17條、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發給。」

所謂的新制,便是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的勞工,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退休制度所計算的資遣費。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半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舉例而言,B在公司幹了4年8個月又7日,平均工資3萬元,按照新制,資遣費共計7萬151元。

計算式:3萬元x4年÷2+3萬元x[(8個月x30日+7日)÷365日]÷2=6萬元+1萬151元=7萬151元

 

四、新、舊混合資遣費

若勞工在民國94年7月1日以前就在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服務,並且選擇新制,就會同時具有新、舊制的年資。這時候,資遣費的數額,就是舊制資遣費(以舊制計算)和新制資遣費(以新制計算)的總和。

 

看到這裡,估計大家頭都暈了,不過就是請求個資遣費,居然如此複雜,有這個必要嗎?有這個必要嗎?為了方便大家計算資遣費,勞動部相當親民地提供了線上試算(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但是,這畢竟叫作試算,不是精算,真正的資遣費數額究竟該是多少,仍應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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