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賣肝當社畜自是為了掙錢,老闆請你來上班,更是為了掙錢,說到底,公司就是一個為錢而來的營利事業,不可能養員工一輩子。雇主的經營管理遭遇困難時,或者發現勞工有所謂「生平無大志,欠缺職涯規劃」、「內向不擅長表達」、「處理事情的態度不積極且沒有抱負感」、「業績表現和業務能力平平」的狀況時,可能終止勞動契約,請勞工捲鋪蓋走人,亦即所謂的資遣。
且慢,這可不是說資遣就資遣的,雇主資遣勞工時,仍要遵守法律規定。
一、資遣的事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簡言之,雇主必須面臨「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幼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或「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方能資遣勞工。
除非雇主面臨營收虧損、經營不善或遭遇新冠肺炎之類的重大疫情,否則一般最常見的資遣事由,莫過於以不能勝任現在所擔任的工作為由,要求勞工離開。
然而,這裡要提醒各位老闆的是,並非具有資遣事由即可終止勞動契約,仍要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又勞動契約為一繼續性及專屬性契約,勞雇雙方間非僅存有提供勞務與給付報酬之權利義務存在關係,其他如雇主之照顧義務、受雇人之忠誠義務,亦存在於契約間,勞動契約不應祇有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其他之正當信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手段正當性及社會性因素,亦應顧慮之。是 以解釋勞基法第11條時,應要求雇主對終止契約之採用是為對勞工之最後手段,處於不得不如此實施之方式,倘尚有其他方式可為,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方式為之,亦即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38號判決)
簡言之,契約自由神聖不可侵犯,雇主資遣勞工固然是契約自由的表現,但勞工被資遣了就失業了,這是憲法保障工作權的核心領域,因此在這種左派思想的影響之下,哪怕資遣勞工的事由多麼站得住腳,雇主也應該先採取對勞工權益影響比較輕的措施(ex. 輔導、訓練、調職、勸說和懲處之類的替代方法),只有在採取了各種替代方法仍無法改善的最無奈的時刻,雇主方能以資遣的手段終止勞動契約。
二、資遣的程序
(一)預告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2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預告指的是雇主要求勞工捲鋪蓋走人時,應該提早通知勞工,不能突然跟人家說明天不必來上班了。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該在離職日之前多久向勞工預告呢?
1. 繼續工作未滿3個月 → 隨時
2. 繼續工作3個月〜1年 → 10日前
3. 繼續工作1年〜3年 → 20日前
4. 3年以上 → 30日前
勞工接到資遣的預告後,為了另謀出路,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可以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求職,請假時數在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的工作時間(每7日可請假2日外出求職),預告期間不足7日時,仍可請假2日,但預告期間只剩1日時,只能請假1日。同時,這是公假,請假期間的工資也要照給。
Q:雇主未遵守預告期間,就要求勞工離開,會怎麼樣呢?
A:實務上時常出現這種你就做到今天、明天不用來上班了的窘境,但事實上,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遵守預告期間而資遣勞工時,仍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亦即讓我馬上滾可以,但這段期間的工資還是要給我;且,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雇主違反預告期間之規定時,得處2萬元~30萬元之罰鍰。
Q:雇主可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更長的預告期間嗎?
A:因為預告期間是法定的最低標準,乃在避免勞工被殺得措手不及,如果雙方約定比勞動基準法更長的預告期間,即為優於法令的約定,反而更能保障員工,所以雇主可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更長的預告期間。
Q:勞工在預告期間請假外出求職,雇主可否扣發全勤獎金?
A:不可。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第9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勞工接到資遣的預告後,為另謀工作而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性質上屬於公假,不但工資照給,雇主亦不得因勞工請公假而扣發全勤獎金。
Q:預告期間除了工作日之外,是否也假日包括在內?
A:是的。週六、週日及其他諸如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雙十節之類的假日,也包括在預告期間內,不能只算工作日。
(二)資遣通報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雇主通報資遣事實予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目的在於,當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取得雇主發給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時,得因雇主的資遣通報,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辦理失業認定、協助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Q:雇主未為資遣通報,會怎麼樣嗎?
A: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及第75條規定,公司未依辦理資遣通報時,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裁處3萬元〜15萬元的罰鍰。
總而言之,雇主未遵守預告期間即資遣勞工,應發給預告期間公司,預告期間為10日應發給10日工資,預告期間為20日應發給20日工資,預告期間為30日應發給30日工資,且可能被裁處2萬元~30萬元之罰鍰;雇主未為資遣通報,可能被裁處3萬元~15萬元之罰鍰。這些違反效果看上去似乎不痛不癢,不過,良禽擇木而棲,賢臣擇主而事,萬一不幸碰上了被資遣的窘境,除了必須把「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和「謀職假」拿到手之外,也記得提醒自己,下一份工作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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