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找了份工作,當了員工,開始走向社畜(日本上班族的自嘲用語,指會社的家畜)的不歸路,絕對不是出於深愛公司、強烈相信自己會和公司一起成長的熱情,其實大家在乎的只是工資和工時而已。賣肝當社畜自是為了掙錢,今天來說明一個聽起來像廢話、實際上卻非常重要的問題:什麼叫工資?

 

一、工資的定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二、工資的要件

(一)雇主之給與

(二)工作之對價

(三)經常性之給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

只要符合以上仨要件,即為工資。最簡單的理解是,雇主每月發放的薪水,是因勞工到公司上班、付出勞務而發放,並非因臨時起意而發放,因此工資就是薪水,薪水就是工資。

 

三、工資的種類

關於工資的法律問題,可不僅止於工資的定義和要件,否則就不必特別開一個專題說明了。由於勞工的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加班費、請假的工資、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的金額,皆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礎,而平均工資又以工資作為計算基礎,工資愈高,平均工資就愈多,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加班費、請假的工資、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的金額,也就跟著水漲船高,所以哪些項目屬於工資,哪些項目不屬於工資,自然非常重要。

不過,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未免太抽象,因此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

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簡言之,但凡紅利、年終獎金、三節獎金、醫療補助費、教育補助費、職業災害補償費、差旅費、交際費、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乃至於結婚的紅包和喪葬的白包……等,均非「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自不符「經常性之給與」的要件,所以並非工資。

不過,老闆作為生意人,拚的是錢和腦子,想的不是賺錢,就是省錢,為了避免雇主巧立名目,說這筆錢不算工資,那筆錢也不算工資,東扣西減,實在有必要來釐清以下這幾筆錢是否為工資,並附上依據給大家參考:

 

Q:久任獎金?

A:非一次發給的久任獎金為工資。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6月24日台勞動二字第025402號函)

 

Q:績效獎金?

A:不一定。

一、績效獎金為工資

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20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

二、績效獎金非工資

按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為其勞動對價給付之經常性給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雇主非法資遣勞工而無效,勞工固得依民法第487條之規定請求此期間之報酬,惟不休假獎金係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或為其單方之目的,具有勉勵、恩惠性之給與;而績效獎金,乃雇主為激勵員工士氣,按績效由盈餘抽取部分而發給,屬於獎勵、恩惠性之給與。不休假獎金及績效獎金,均非經常性給與,即非屬工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

換言之,績效獎金是否為工資,實務見解有正反不同的看法,因此必須進行一場法律攻防戰。

 

Q:團體獎金?

A:非臨時性發給的團體獎金為工資。

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31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6795號函)

 

Q:全勤獎金?

A:不一定。

一、全勤獎金為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4款定有明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

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給付之時間、金額非固定,只須一般情形經常可受領之給付,即屬工資而得列入平均工資,據以計算退休金。查被上訴人職員出勤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職員未曾有遲到、早退、事假、病假、曠職、擅離職守等紀錄之一者,按月給付新台幣500元之全勤獎金;但全月份出勤紀錄累計有遲到、早退、事假、病假或曠職者,其全勤獎金則按標準逐級扣減。可知,全勤獎金係依勞工之勤、惰而定,應為勞工所提供勞務之對價,且為經常性給付,自屬工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判決)

是工資乃係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之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非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祇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故祇要給與屬工作上之報酬,有經常性者,即得列入工資。查被上訴人之員工每月上班全勤,即發給全勤獎金,業據被上訴人陳明在卷。全勤獎金係勞工每月全勤工作提供勞務,被上訴人對該勞工所給與之對價,縱係獎勵性質,仍無礙其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自應列入工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判決)

二、全勤獎金非工資

查全勤獎金乃勞工於應工作時日未請假時給與之獎勵,其給與端視勞工出勤勤惰狀況而定,如勞工請假即無從領取,與勞動契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別,不得計入工資。(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94號判決)

足見全勤獎金亦係對未請假員工之獎勵,如員工請假即無從領取,自非工作之報酬。(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445號判決)

又碰上正反兩種不同的意見,此時又是一場激烈的訴訟上攻防。

 

Q:交通補助費?

A:因工作而獲得並經協商同意的交通補助費為工資。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2日台勞動二字第28790號函)

 

Q:夜點費和誤餐費?

A:原則上,夜點費是雇主為了體恤夜間輪班工作的勞工,所發給購買點心的費用,誤餐費則是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的餐費,均非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

但是,為了避免巧立名目,如果老闆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的給付,以夜點費、誤餐費的名義發放,未免太不公平,所以夜點費和誤餐費究竟是否為工資,仍應判斷是否符合「雇主之給與」、「工作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等條件,個案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年6月20日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令)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讓律師說一會兒 的頭像
    讓律師說一會兒

    讓律師說一會兒

    讓律師說一會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