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都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規定,雇主具有為勞工投保勞、健保的義務,因此徵才訊息上如果出現「工作享勞、健保」或「公司福利:享勞、健保」之類的文字,肯定被大家噓到爆;然而,有時勞工在外積欠債務或淪為卡奴,不想還錢,為了避免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往往主動要求雇主不要給自己投保勞、健保,雙方還會簽署「不投保勞、健保切結書」之類的玩意兒,但只要雙方約定好,雇主就可以不給勞工投保勞、健保嗎?

當然不行。

投保勞工保險的好處在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勞工可請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及死亡給付,並可在符合一定條件時申請年金給付;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的好處則在於,勞工在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可不必花大錢就診,不會出現沒錢病不起的窘境。

那麼,如果雇主貪小便宜,不打算給勞工投保勞、健保,或者雇主依照與勞工的約定,沒給勞工投保勞、健保,又或者雇主把保險費全部丟給勞工自行負擔,甚至有高薪低報、低薪高報的情形時,會怎麼樣呢?

 

一、行政責任

(一)雇主未為給勞工辦理勞、健保的投保手續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的前1日或離職日止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規定,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的保險費,處以2倍〜4倍的罰鍰,但非可歸責於雇主時,不適用之。

(二)雇主將其應負擔的保險費全部轉嫁予勞工(不管勞資雙方的負擔比例,全部由勞工負擔)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規定,按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並應退還保險費給勞工。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3項規定,除應退還保險費給勞工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2倍〜4倍的罰鍰。

(三)雇主將勞工保險的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高薪低報)或以少報多(低薪高報);或雇主將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金額以多報少(高薪低報)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的給付金額。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除了追繳短繳的保險費之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4倍的罰鍰。

 

二、刑事責任

將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金額以多報少時,因為雇主或承辦人員製作不實的投保申報相關文件,並持以向主管機關行使,使雇主省下一筆錢,獲得了減少勞、健保保險費支出的利益,可能構成刑法第216、215條的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

 

三、民事責任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後段規定,雇主若未給勞工辦理勞保的投保手續,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應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標準賠償。

然而,凡事總有例外,倘若是勞工自己主動要求不投保勞保,因為之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及死亡給付,應該是勞工意料之中的事兒,此時如果允許勞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這就叫作不公平,違反誠信原則,所以勞工在主動要求不投保勞保的情形是不能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的。

 

我們一再強調,所有的勞動法規都是深受左派思想影響的法規,公權力干預私經濟的色彩濃厚,什麼都要政府插手,只差沒把企業收歸國有了,契約自由的神聖性在這裡大打折扣,因此,雇主一定要給勞工投保勞、健保,如果勞工自個兒要求不投保勞、健保,千萬別搭理他,哪怕省下了小小一筆保險費,也可能讓雇主蒙受更大的損失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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