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人人忙得團團轉,生活步調緊張,網路購物的興起,為大家節省特地出門塞車、停車和逛街的時間,已成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要網路在手,誰都可以輕鬆選購商品。不過,世界上本沒有爭議,有了交易就有了爭議,以下簡單說明網路購物的常見爭議及其解決方式:

一、廣告不實

網路購物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所定之通訊交易之一,因買家在網路購物時只能從照片、影片或文字觀看,無法親自檢視商品,而真正的商品,往往不及廣告所述那樣好,不論圖案、顏色、材質的落差,都可能引發消費糾紛,總不能說這照片就是商品,商品以前比較瘦。

買家收到與廣告不符的商品時,原則上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以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倘若買家收受商品時,商品已存在滅失或減少其價值、效用之瑕疵,或不具備賣家所保證之品質,依民法第354條規定,賣家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家得減少價金、解除買賣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當然了,現在擅長拍照的人很多,不擅長拍照的也不少,如果只是一般拍攝技巧或影像亮度、對比調整之類的問題,而商品本身並沒有瑕疵,買家自然也就不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了。

二、詐欺取財

廣告不實、下單後賣家卻不出貨,或賣家交付的商品要麼是山寨版,要麼是黑心貨,難免令人有受騙的感覺,但這本質上是雙方之間的民事糾紛,要成立詐欺取財罪非常困難,所以最好依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之相關規定解決紛爭,別一直覺得自己被騙了,而想要以刑法解決私人財務糾紛。

如果買家打算向檢察署提出詐欺取財罪的告訴,應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賣家究竟為「締約詐欺」(著重於行為人於締約過程中,有無以顯不相當之低廉標的物騙取被害人支付極高之對價,或誘騙被害人就根本不存在之標的物締結契約並給付價金)或「履約詐欺」(著重於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之行為,由反向判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否則買家的受害者心態恐怕得不償失,反而使賣家獲得不起訴處分。

三、商品存在瑕疵

網路購物作為通訊交易之一,畢竟與一般買賣不同,在取貨之前根本不知商品究竟是不是黑心貨,相比於傳統買賣,網路購物所要承受商品有瑕疵的風險自然也比較高,因此買家取貨時,應於在第一時間檢查商品有無瑕疵、是否符合賣家銷售時所標榜的品質,如果商品有瑕疵,買家原則上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取貨後7日內要求無條件退貨或換貨,或者依民法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主張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損害賠償或給付無瑕疵之商品。

四、仿冒品

依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即為商標權之侵害。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之人,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得請求除去或防止,及請求損害賠償;且,侵害商標權之人,依商標法第95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在網路上買到仿冒品的案例層出不窮,例如買家下單訂購知名品牌的運動鞋,由於看不見實體商品,到貨之後發現是山寨版的「阿迪王adivon」、「新百倫 New Bunren」、「FUMA」、「KUMA」或「PANDA」鞋款。這時,賣家不但可能符合締約詐欺或履約詐欺之判斷基準,而應成立詐欺財罪,而且還可能因因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構成商標權之害,從而吃上違反商標法的民、刑事官司。

另外,買到仿冒品的買家原則上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取貨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換貨,或依民法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主張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損害賠償或給付無瑕疵之商品。

五、賣家拒絕退貨、換貨

網路購物糾紛最常見的解決之道,就是退貨,因為買家在取貨之前根本無法親自檢視商品,只有鬼才知道商品有沒有問題,所以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特別賦予買家於取貨後7日內原則上得無條件退貨之權利。一旦買家以退回商品的方式解除買賣契約,賣家就必須返還已受領的價金,並且不得要求買家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有合理例外情事時,買家不得於取貨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換句話說,退貨就能退錢,退錢就能退貨。

至於換貨的部分,則屬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買家得依民法第364條規定,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賣家另行交付無瑕疵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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