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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房價是沒有最高,只有更高,不斷地更高,愈來愈高,所謂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夢裡也常發生。既然買不了房,往往只能先租屋,那麼,承租房屋的時候應該要注意些什麼呢?

雖然口頭約定就能成立租賃契約,但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租屋糾紛,房客和房東之間一切的權利義務都要白紙黑字寫清楚,同時,依「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必須特別留意房東在租賃契約上寫了什麼,應記載事項包括「契約審閱期」、「房屋租賃標的」、「租賃期間」、「租金約定及支付」、「擔保金(押金)約定及返還」、「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例如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網路費等)」、「稅費負擔之約定(例如房屋稅、地價稅、印花稅等)」、「使用房屋之限制」、「修繕及改裝」、「承租人之責任」、「房屋部分滅失」、「提前終止租約(須注意通知期限及違約金)」、「房屋之返還」、「房屋所有權之讓與」、「出租人終止租約」、「承租人終止租約」、「通知送達及寄送」、「其他約定」、「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等,至於不得記載事項就比較重要,包含:

1. 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2.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3.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4.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5. 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6. 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者,不得約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7. 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8. 不得約定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

以上八點,如果在租賃契約中約定了,也屬於無效的條款。

此外,租賃契約一定是乙式兩份,由房東和房客各執乙份,兩份都要有房東和房客的簽名蓋章及身分證字號,還有騎縫章,絕對不能傻乎乎地把自己的那一份交給房東保管,那是平白送給房東篡改契約內容的機會。

同時,看屋和簽約時一定要見到房東本人,並且挑在白天看屋和簽約比較好,還得將實際屋況和網站上的照片作比對,確認是否落差太大,如果天花板或牆壁漏水、馬桶阻塞、床墊有汙漬或破損、家具和電器不能正常使用,建議拍照或錄影存證,以免真的簽約了才後悔莫及,除此之外,貨比三家不吃虧,牢記便宜沒好貨的道理,看屋時務必留心左鄰右舍都是些什麼樣的人,以及觀察附近的交通狀況和居住環境。

 

Q:我和房東簽約之後不久就反悔不想承租了,契約載明的租賃期間還沒開始,這樣子契約有效嗎?

A:有效。

因為雙方針對租賃契約的必要之點——當事人、租賃物及租金——達成一致而簽訂租賃契約時,租賃契約就已經生效,和租賃期間以哪一天為起始日無關,沒有房客說不要就不要的餘地,萬一你放任不管,房東還是可以來向你索討租金的。但既然剛簽約沒多久,不妨設法和房東商量,看可否合意解除租賃契約。

 

Q:我和房東簽約之後才發現房東不是屋主,且未經屋主同意轉租,那契約有效嗎?

A:有效。因為所有人和出租人在法律上是兩回事,不是非得同一個人不可。

但是,倘若房東是二房東,不是屋主,也是在未經屋主同意之下轉租的,將來真正的屋主可能會對房客提起訴訟,要求房客返還房屋,並且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房客該搬出去,就得搬出去,因此所受之損害則只能向房東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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