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雙方為了互為配偶所為之法律行為。好好舉辦一生一次的婚禮,從迎納、受聘、奉茶、戴戒指和金飾、回聘、訂婚宴,再到迎娶、放鞭炮、闖關、拜別、擲扇潑水、破瓦過爐、進新房、結婚宴,還有諸如六禮或十二禮之類的繁文縟節,婚禮小物,婚禮謝卡,以及面對父母的人脈總動員,複雜的儀式,不為別的,就要讓新人意識到,這一生,結一次婚就夠了。

但沒有舉辦上面提到的儀式,結婚就是無效的嗎?

那倒未必。

一、民國97年5月22日前(包括民國97年5月22日當天):儀式婚

依修正前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這是原本有關結婚的規定,採儀式婚,必須有公開的儀式,才是有效的結婚,該跑的儀式還是得跑。但是儀式婚所衍生的問題很多,究竟什麼叫公開儀式,常有爭執,例如公開儀式進行時,沒開門,也沒開窗,並未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就不是「公開」儀式,會造成結婚無效;又,結婚的禮俗因人而異,並無固定的標準作業流程,是否為「儀式」的判斷基準,究竟是迎娶?或是擲扇撥水?或是破瓦過爐?還是進新房?還是舉辦結婚宴?實在不夠明確;再者,戶政事務所未必有結婚的登記資料,使得瞞著正宮和小三辦喜事的大有人在,很容易發生與正宮只有舉行公開儀式,卻有與小三舉行公開儀式並完成結婚登記之情形;尤有甚者,戶政事務所未必有結婚的登記資料,使得雙方嗣後打算離婚時,仍應先補辦結婚登記,方能辦理離婚登記。

二、民國97年5月23日後(包括民國97年5月23日當天):登記婚

依修正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自民國97年5月23日開始,結婚改採登記婚,修正理由認為:「鑒於我國民法婚姻制度採『儀式婚主義』,因該主義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且公開儀式之認定常有爭執,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另,現行離婚制度係採「登記主義」,造成未辦理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之荒謬現象。爰此,我國婚姻制度實有改採『登記主義』之必要。」

三、儀式婚與登記婚的效力

(一)在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民國97年5月22日當天)舉行結婚的公開儀式,若符合儀式婚的要件,即使未辦理結婚登記,仍為有效的結婚,只是仍有公開儀式之認定、重婚及補辦結婚登記始能離婚之問題。

(二)在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包括民國97年5月23日當天)舉行結婚的公開儀式,即使不計成本舉辦了童話故事一般的世紀婚禮,配上絕美的古堡、超級漂亮的婚紗和鑽戒,以及四周散滿了夢幻的花瓣,卻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仍為無效的結婚。換言之,雙方應辦理結婚登記,始為有效的婚姻。雙方原則上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若須同時辦理遷入戶籍,則應選擇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Q: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A:辦理結婚登記的應備文件包括:

一、結婚書約(可至戶政事務所官方網站下載或現場領取)

二、雙方的戶口名簿

三、雙方的國民身分證

四、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

五、換領國民身分證各50元規費、戶口名簿各30元規費。

 

總而言之,現在要想結婚成家,什麼都是假的,只有登記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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