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好端端地出了門,突然砰的一聲響,搞得車子撞毀,人還受傷,實在令人生氣。冤有頭,債有主,肇事責任的歸屬自然脫離不了肇事原因,而肇事原因在誰身上,可能僅一方有過失,可能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也可能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較重的一方是肇事主因,較輕的一方是肇事次因),為了釐清誰可以向誰請求損害賠償,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四種東西: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事故現場得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

二、現場圖及現場照片(事故7日後可向警察申請閱覽或提供)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事故7日後得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現場圖、現場照片是滿基本的證據,一般也會提出給法官,但真正涉及肇事責任歸屬於何人的,則是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

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俗稱初判表,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事故30日後得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實務上在30日內也能申請),但初判表只是交通警察根據事故現場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說詞,所製作的一個「初步的」責任歸屬判斷,並非確定最終責任歸屬的關鍵證據,正因如此,初判表上面也會註記「非可供保險業者作為理賠當事人之完全依據」,所以僅供參考,無法充分作為法官、保險公司判斷肇事原因和責任歸屬的依據。

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

既然初判表不太能說服法官和保險公司,當事人如果對於初判表所列肇事原因有疑義,又或者想到法院進行訴訟程序,因交通部依公路法第67條第2項規定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訂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當事人得先行自費3,000元,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鑑定會)申請鑑定,釐清一般狀況、肇事經過、肇事分析及最重要的鑑定意見之後再決定是否進入訴訟,而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肇事主次因說明,亦即究竟是僅一方有過失?抑或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抑或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在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之情形,較重之一方為肇事主因,較輕之一方為肇事次因。

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

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

二、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6個月以上。但因天災禍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這裡要注意的是,行車事故鑑定必須符合「已報警處理」、「距離肇事日期未超過6個月」、「尚未進入訴訟程序」三個要件才能申請,若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應經司法機關囑託鑑定。申請行車事故鑑定時,應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行車執照等文件及初判表;鑑定會原則上自受理鑑定案件之翌日起2個月內鑑定完竣,並將鑑定意見書通知申請人或移送主管機關。

如果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書後30日內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覆議會(以下簡稱覆議會)申請「覆議」一次。僅此一次,再有不服也只能接受。

必須要強調的是,真正的責任歸屬在訴訟中仍是由法官決定的,鑑定意見書即使對自己有利,也不能保證百分之百獲得勝訴判決,但實務上大部分法官都會尊重鑑定會或覆議會的專業判斷,因此不同於初判表,鑑定意見書確實可作為法官判斷肇事原因和責任歸屬的依據。

 

車禍表單 製作單位 申請要件 有無費用 判斷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警察機關 事故現場 僅供法官、保險公司參考
現場圖及現場照片 警察機關 事故發生7日後 僅供法官、保險公司參考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警察機關 事故發生30日後 僅供法官、保險公司參考
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已報警處理、 距離肇事日期未超過6個月、尚未進入訴訟程序

有(3,000元) 法官、保險公司判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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