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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人終有一死,這輩子所留下的財產及債務在嚥下最後一口氣之後究竟歸誰,是法律講得很清楚、大家聽得很模糊的問題,下面就來設法說清楚誰有繼承遺產的資格。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之外,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是:

第一順序 直系血親卑親屬(ex. 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第二順序 父母

第三順序 兄弟姊妹

第四順序 祖父母(ex. 祖父母、外祖父母)

既然是順序,只要有先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就與後順序的繼承人無關。不少人誤以為死了之後,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共同繼承遺產,但事實上,被繼承人死亡時若有子女或孫子女,就有了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作為第二順序的父母自不得繼承遺產;基於相同原因,被繼承人死亡時,若無子女或孫子女,就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來繼承,也就是遺產由當時尚仍生存的父母來繼承,排名第三順序的兄弟姊妹是無法繼承遺產的。

此外,不論現在輪到第幾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被繼承人之配偶都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換言之,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妻子得與兒子、女兒共同繼承丈夫的遺產;繼承人為父母時,妻子得與公公、婆婆共同繼承丈夫的遺產;繼承人為第三順序的繼承人時,妻子當然也可以和大伯、小叔、大姑、小姑共同繼承丈夫的遺產。這是法律對配偶的特別保障,與夫妻感情是否濃厚或相處是否融洽無關。

 

Q:父母死亡時,嫁出去的女兒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A:當然可以。但確實有當事人問過這樣的問題,所以必須強調,性別平等,女兒和兒子在法律上的權利是相同的,已婚、未婚都沒有差別,嫁出去的女兒絕非潑出去的水。

 

Q:前夫/前妻可以繼承前妻/前夫的遺產嗎?

A:不行。「現任配偶」才有繼承權,既然前配偶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就已經離婚了,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前配偶即非被繼承人的配偶,自不得繼承遺產。

至於是否為前配偶,必須視有無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或調、和解離婚而定,如果老死不相往來或音訊全無好幾年,戶籍謄本上卻始終沒有雙方已離婚之記載,就仍為現任配偶,自得繼承遺產。

 

Q:女婿/兒媳可以繼承岳父母/公婆的遺產嗎?

A:不行。女婿並非岳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女兒才是;兒媳並非公婆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才是。所以女婿不能繼承岳父母的遺產,兒媳不能繼承公婆的遺產。

如果在某些新聞媒體上看到看到妻子在丈夫死後繼承了公公的大筆遺產,那也是記者沒搞清楚流程,事實上是丈夫作為公公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先繼承公公的遺產,公公的遺產變成丈夫的財產後,丈夫死亡,妻子再以其配偶之身分繼承丈夫的遺產。

 

Q:姪子/外甥可以繼承伯叔/舅舅的遺產嗎?

A:不行。姪子並非伯伯、叔叔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堂兄弟姊妹才是;外甥並非舅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表兄弟姊妹才是。所以姪子不能繼承伯伯、叔叔的遺產,外甥不能繼承舅舅的遺產。

 

Q:孫子女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

A:原則上不行,例外可以。

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祖父死亡時,繼承人除了祖母之外,伯伯、叔叔、姑姑和爸爸是一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則是二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既然以親等近者為先,也就是說,孫子女不能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大孫頂尾子,終究不是子。

但凡事總有例外,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所謂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係指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死亡;所謂喪失繼承權,係指具有民法第1145條所定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包括「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等情形。

因為限於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所以配偶、第二順序之父母、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及第四順序之祖父母均無適用。在白髮人送黑髮人、父親比祖父早一步先逝世的情形,或者在父親對祖父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祖父的繼承人除了祖母之外,就是伯伯、叔叔和姑姑,此時,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父親對祖父的應繼分(應該繼承的部分)。當然,因為是代位繼承父親對祖父的應繼分,不是直接繼承祖父的遺產,所以孫子女只要超過1人,每個孫子女能夠分得的數額就比伯伯、叔叔和姑姑來得少。

舉例而言,甲死亡時,遺有遺產600萬元,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乙、丙、丁,但乙在甲死亡前即已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戊,且丙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己、庚,則甲之遺產應由丁、戊、己、庚繼承,丁取得200萬元,戊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取得200萬元,己、庚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分別取得100萬元。

 

另外,喪失繼承權和拋棄繼承是兩回事,喪失繼承權的部分有必要另外說明,這裡先不細究,只先讓大家了解代位繼承之要件僅有「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並非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因此祖父死亡而父親拋棄繼承時,孫子女不得代位繼承父親對於祖父之應繼分。

 

Q: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比例怎麼分配?

A: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應繼分就是繼承人應該繼承的部分,而應繼分之比例,法條規定得很清楚,卻讓人看得很模糊,必須舉例說明。

假設A夫死亡,遺產360萬元,親屬包括B妻、C子、D女、E父、F母、G姊、H弟、I祖父、J祖母,那麼,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各是多少,這裡給大家一張表格參考:

血親

應繼分

案例

直系血親卑親屬

與配偶按人數平均分配

B妻120萬元,C子120萬元,D女120萬元

父母

配偶2分之1,其他2分之1按人數平均分配

1. B妻180萬元

2. E父90萬元,F母90萬元「或」G姊90萬元、H弟90萬元

兄弟姊妹

祖父母

配偶3分之2,其他3分之1按人數平均分配

1. B妻240萬元

2. I祖父60萬元,J祖母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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