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婚姻和血緣關係的保障,不會隨隨便便就失去,然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重大違法或不道德的行為時,或就有關繼承的遺囑有動手動腳的行為時,還是可以剝奪繼承遺產的資格,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在什麼情形下會喪失繼承權呢?依民法的1145條所定之「掃地出門條款」,共有五種情形: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一)行為人主觀上應具有殺人之故意,包括殺人既遂與殺人未遂。若為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或刑法第278條第2項之重傷致死罪,因行為人並無殺人之故意,故過失致死、傷害致死及重傷致死均不喪失繼承權。

(二)被害人為被繼承人、前順序之應繼承人或同順序之應繼承人。因行為人故意殺人的動機,無非是為了牟取遺產,殺死被繼承人可儘早繼承遺產,殺死前順序之應繼承人可增加繼承遺產之機會,殺死同順序之應繼承人可分得更多遺產。至於殺死後順序之繼承人則完全不影響其繼承順序或應繼分比例,仍不喪失繼承權。舉例而言,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弒父母,即為殺死前順序之應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之間手足相殘,即為殺死同順序之應繼承人。

(三)行為人應受科刑之判決已經確定,方會喪失繼承權。易言之,若尚在偵查中、審判中或上訴程序中,仍不喪失繼承權。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一)何謂重大之虐待或侮辱?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故均屬之。(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

所謂重大虐待或侮辱,係指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或對被繼承人之人格加以毀損。不論父母終年臥病在床,子女始終無故不予探視,或是辱罵父母趕快去死一死、對父母施加毆打、對父母惡意不予扶養……等,均屬之。因此,放任家中長者變成又老又窮又孤獨的下流老人,是可能喪失繼承權的。

Q:不想給父母孝親費,會喪失繼承權嗎?

A: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只要父母不能維持生活,亦即不具有資產、財力,即有受扶養權利,子女應負扶養義務;反之,若父母名下有資產、財力,並非不能維持生活,即無受扶養權利,子女自無扶養義務,縱使子女不想給孝親費,仍非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自無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並不會因此喪失繼承權。

(二)表示失權

與以上提到的四種喪失繼承權事由不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時,仍須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遺產,繼承人方會喪失繼承權,亦即父母必須對不孝子表達「死了也不讓你繼承遺產」之意思,使不孝子喪失繼承權。

表示失權之方式不拘,可以為口頭表示,也可以書面表示,但最好以書面表示,並載明受到何種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以免日後捲入訴訟時,難以證明不孝子已喪失繼承權。若以書面之方式表示失權,目前比較常見的是遺囑,即使遺囑因不符法定要件而無效,仍能發生使不孝子喪失繼承權之效力;且,若被繼承人表達能力不佳,沒有明確表示不孝子不得繼承遺產,只要依其他客觀事由,可明確推知被繼承人生前遭受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並有反對不孝子繼承遺產之意思,也可能發生使不孝子喪失繼承權之效力。正因如此,將來爭奪遺產時,被繼承人生前究竟是否已表示失權往往是法院審酌之重點,律師建議還是將表示不孝子不得繼承遺產之意思作成書面並妥善保留,以利在訴訟上舉證。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2款至第4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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