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酒駕影響的不僅止於個人,還會造成其他無辜家庭破碎。酒駕零容忍,喝得醉醉,撞得碎碎,對於這種不把自己和別人的生死當作一回事的行徑,刑法上設有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規定,而在什麼情形之下會成立犯罪呢?
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一)駕駛
再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之情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之「駕駛」字義,應兼指「駕馭」、「行駛」之謂,即應以行為人業處於操縱、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並使其運動、行進為本罪之首要構成要件,是以倘僅於動力交通工具有所「駕馭」,而未以之行進,例如單純發動引擎後佇留該動力交通工具,仍非得認與「駕駛」相符;考量動力、非動力交通工具二者之危險性區別關鍵在於機械力運作與否,及本罪旨在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之安全,則「駕駛」仍應因循前開脈絡以為合目的性之解釋,亦即所謂「駕駛」, 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是於一般車輛倘引擎未經發動,或雖經發動而猶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情,均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235號判決)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犯罪行為是「駕駛」,並非飲酒或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的行為。若喝得酩酊大醉、爛醉如泥而沒有開車或騎車,並不會成立犯罪。
駕駛應具備「駕馭」及「行駛」,單純發動引擎而未使之行進,只有駕馭而無行駛,自非駕駛;且,單純發動引擎而仍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只在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亦非駕駛。
(二)動力交通工具
按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等,均非所問;又「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323號判決)
行為人所駕駛的交通工具是「動力交通工具」,即以電力或引擎等動力作用的交通工具,凡是以蒸汽機、內燃機、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力所推動之汽車、機車、火車、輪船、遊艇、飛機、直升機……等,均包括在內。
以人力或獸力所推動之交通工具與電力或引擎等動力無關,故酒後駕駛腳踏車或牛車、馬車,並不成立犯罪。
Q: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為動力交通工具?
A:動力交通工具為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等動力為作用者,是故:
腳踏自行車╳:人力推動
電動輔助自行車△: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應個案判斷行為人當下是否以電池驅動提供動力之方式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電力推動
二、因服用酒類、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陷入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酒駕且已達酒測值
(二)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酒駕但未達酒測值,但已陷入蛇行、超速、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非酒駕,但已陷入蛇行、超速、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
三、故意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故意,為行為人明知不能安全駕駛而仍有意使不能安全駕駛之事實發生(直接故意),或行為人預見其不能安全駕駛,但不能安全駕駛事實之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間接故意)。
Q:明明喝了酒還硬要開車上路,真的很可惡,這難道不是故意殺人嗎?
A:酒駕確實是不把人命當作一回事的劣行,但殺人罪之成立,應以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殺人之故意,始得成立。在酒後駕車的情形,行為人多半抱持自己沒那麼倒楣的僥倖心理才冒險酒駕,並非存心為了殺人才酒駕(直接故意),也未必認為撞死了就撞死了,沒啥大不了(間接故意),因此要以殺人罪來法辦酒駕,基本上很難成立殺人罪。
因不能安全駕駛罪處罰之行為是酒駕、毒駕的犯罪行為,是否致人死傷,並非所問,但若因酒駕或毒駕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時,都會加重處罰,刑度比單純的過失致死罪或過失致重傷罪更重。
酒桌上一杯再一杯,車輪下一悲接一悲,再次提醒大家,尊重生命,絕不酒駕,熱愛運動,絕不吸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