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難免因家庭細故問題,意見不合,想要這倆在同一個屋簷下共度一生,這個要求實在有點高,而在比較極端的情況下,會有一方離家出走,從此行蹤不明,活不見人,死不見屍,電話打不通,簡訊也不回,詢問親友更是毫無下落,此時,他方可否請求離婚?

一、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又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依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固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既互負同居義務,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與他方別居,固屬違背同居義務,惟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妻與夫失和歸寧居住,久未返家,如僅因夫迄未過問而出此,別無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尚難謂為惡意遺棄。(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判決)

簡言之,在配偶離家出走時,想要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必須配偶「客觀上有違背同居義務的事實」且「主觀上有拒絕同居的情事」,方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的離婚事由,缺一不可,否則法院不會准予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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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的被害人可以向肇事的駕駛人起訴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卻難免遇到一種尷尬的狀況:萬一駕駛人沒錢賠,咋辦?

畢竟自己都被撞得車毀人傷了,不可能就此罷休,而駕駛人剛好是在執行工作上的職務時發生車禍(例如公車、貨車司機在駕駛途中肇事),被害人可以將老闆拖下水,主張僱用人應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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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顧名思義,就是債務人違反契約義務時所應支付的金錢,日常生活中所締結大大小小的契約,經常會看到違約金的約定,目的是為了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免負擔不必要的賠償責任。可以說,違約金無所不在,今天就來談下面幾件事情:什麼叫作違約金?違約金的種類有哪些?違約金額過高時,應該怎麼辦?

一、違約金的定義

所謂違約金,係指當事人為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之金錢。

依民法第250條規定:「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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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的種類何其多,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動產包括汽車、存款、股票、保險及其他財產,而實務上常見一個問題:人壽保險的保單究竟要不要列入遺產範圍?

依保險法第112條及第113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一、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視有無指定受益人而定

在人壽保險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時,要保人死亡即為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而有無指定受益人,會影響保險金是否應列入遺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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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傷後,可以循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也可以循刑事訴訟,提出過失傷害罪的告訴,不過實務上常見的一個問題是,如果法院為過失傷害罪的有罪判決時,一併諭知緩刑,命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那麼,被害人另行起訴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時,是否要扣除緩刑條件的賠償金額?

這個問題看起來很彆扭,舉例而言:假設A、B發生車禍之後,A循刑事訴訟程序提出過失傷害罪的告訴,並且基於各種原因(例如B沒錢或打死不認、A態度強勢或獅子大開口等),無法與B達成和解,使法院最終為有罪判決,並諭知附帶賠償條件的緩刑宣告,A改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是否仍可請求B賠償「全部的」損害?換言之,A起訴請求B賠償100萬元,而刑事判決的緩刑條件是B應賠償10萬元予A,法院為民事判決時,是否須將10萬元扣除?

必須扣除。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第2項第3款、第4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按刑事判決為緩刑之宣告,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為給付,其性質為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此觀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即明。倘加害人就該刑事判決所命已為給付,則於因其犯罪事實受損害賠償之請求時,自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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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租賃關係消滅的原因很多,包括雙方合意終止租賃契約、出租人終止租賃契約、承租人終止租賃契約或租賃期限屆滿,但不論租賃關係以何種原因消滅,難免會有爛房客死賴著不走,還口口聲聲說自己受到房東恐嚇,此時房東大可委任律師向法院起訴,將爛房客驅逐出去。

一、請求返還房屋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租賃關係消滅之後,承租人就沒有繼續占用收益房屋的權利了,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若承租人在租賃關係消滅後仍拒絕搬離,出租人可以起訴請求承租人將房屋騰空並返還予己。

如果出租人恰好是房屋所有人,因為租賃關係已經消滅,承租人對於房屋再也沒有占有權源(基於法律關係而有占有之正當權源,例如租賃、借貸等),房屋所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之規定,請求承租人將房屋騰空並返還予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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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開新聞,總能見到某個老邁的父母年老力衰,為各種疾病所苦,必須定期就醫,而某個不孝子女在此時冒出來,謊稱會照顧同住、陪同回診、扶養孝順爸媽、每個月給予孝親費,父母被哄得心花怒放,就把房屋贈與並過戶給不孝子女,接著不孝子女就消失得無影無蹤,再也不理會父母。

這時候,父母可以撤銷贈與契約,以製發存證信函之方式表示撤銷贈與之意思,使贈與契約歸於自始無效。

一、房屋所有權移轉前(尚未過戶)

依民法第408條規定:「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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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受傷時,被害人可請求的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生活上額外支出費用、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慰撫金。這些賠償項目中,往往最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勞動能力減損,今日就來介紹,什麼是勞動能力減損?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一、勞動能力減損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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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甲開車行經某路段時,因過失高速衝撞停靠在路邊的汽車與機車,衝撞力道猛烈,路旁商店的招牌、民宅的自來水管線與瓦斯管線也被撞破,所幸無人死傷,而甲出於恐懼,連忙落荒而逃。請問甲應該受到何種處罰?

一、肇事逃逸的刑罰 ╳

依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面的例子中,甲雖然有因肇事而逃逸之行為,但是肇事逃逸罪以車禍事故「致人死亡或受傷」為其構成要件,而甲只是不慎開車衝撞路旁的汽、機車及商店、民宅,並未造成任何人死亡或受傷,自不成立肇事逃逸罪。換言之,甲不必接受檢察官、法官的偵查與審判,即使進入訴訟程序,也會得到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二、肇事逃逸的行政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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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明明簽了租約,房東卻把房子賣了,新屋主叫我滾蛋,我可以提告詐欺嗎?」

告什麼鬼詐欺?拜託你,麻煩你,請善用租賃契約的大重點——買賣不破租賃。

依民法第425條規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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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的狀況一再發生,除了淪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還會變成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所以一直勸大家不要把提款卡和密碼交給不認識的人,千叮嚀,萬囑咐,朝也說,晚也說,說下大天來就是有人聽不進去。因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認為,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還會成立洗錢罪的幫助犯。

一、洗錢的定義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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掙錢的最大目標在於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曾經的堅持、內心的原則、少年的立志,都被高房價的現實折騰得不剩幾許,等好不容易湊足了錢財,看著那些美輪美奐的預售屋,又要貨比三家才不吃虧,還可能被建商或代銷公司以「高樓層只剩一戶」、「已經有 N 組付訂保留」的話術撈一筆款項,讓你每看一套房,都要交一筆錢。

的確,大家擔心自己屬意的房屋被別人買走,建商或代銷公司正是抓住這個心理,經常建議買方大可先付一筆簽約金、訂金、定金、斡旋金、意願金或其他名目的款項,把房屋保留下來,再慢慢審閱買賣定型化契約或去其他地方看屋,以避免房屋被別人買走,但是,如果反悔不買了,這些錢拿得回來嗎?

關鍵在於,拿不拿得回來,應視反悔的時間點而定。

一、簽約「前」反悔

因為雙方尚未簽約,買賣契約尚未成立生效,賣方並無交付並移轉房屋所有權予買方之義務,買方亦無支付價金予賣方之義務,所以買方在簽約前反悔時,若已交付簽約金、訂金、定金、斡旋金、意願金或其他名目的款項,則賣方占有款項明顯欠缺法律上原因,買方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賣方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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