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米飼百樣人,社會上並不乏以濫訴為興趣的訟棍,大多為了藉機賺取和解金來的。這些年也時不時看到誣告遭他人性侵害的消息,只因合意性交之後愈想愈不對勁,要麼愛不到他就告他,要麼害怕男友發現偷吃而控告自己在外劈腿的對象。那麼,一旦撞上這麼個破事,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之後,反告對方誣告嗎?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一、向該管公務員誣告

所謂該管公務員,包括有偵查犯罪或受理審判權限的一切公務員在內,例如警察、檢察官和法官。

所謂誣告行為,係指向該管公務員申告違反客觀真實之事實的行為,可以是言詞或書面,不論告訴、告發、自訴或陳情之形式均不受限制,且不以具名為必要,匿名或冒名亦屬之。簡單來說,誣告行為就是憑空杜撰、瞎編捏造一個根本不存在的虛構事實,並向警察通報、向檢察署遞呈告訴狀、前往檢察署按鈴申告或向法院遞呈自訴狀,例如偷吃、劈腿的一方企圖掩蓋自己亂搞男女關係的真相,捏造自己遭到他人性侵害的虛構事實,向檢察官提出強制性交罪的告訴。

二、被誣告者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危險

行為人誣告的內容必須讓被害人有受到「刑事」或公務員受到行政「懲戒」處分的危險,例如誣告他人傷害、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誹謗、詐欺、侵占、背信、收取廠商賄賂、圖利財團……等;反之,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或損害賠償,並無使被誣告者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危險,這也就是說,在民事訴訟濫訴、亂告並沒有誣告罪的問題。

話雖如此,也不代表可以民事訴訟濫訴或亂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1項規定,「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大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理由依據」,或「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時,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故意、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

誣告罪不處罰過失犯,並限於行為人明知自己所申告的是虛構事實,且有栽贓嫁禍被害人、使被害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思,才可能構成誣告罪(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8號判決)。倘若行為人對於所申告的事實單純搞錯了,則不具有誣告的故意。

 

乍看之下,在刑事訴訟濫訴、亂告似乎很容易構成誣告罪,但真相恐怕要讓被害人失望了,在以下這幾種情形,是不會構成誣告罪的:

1. 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  →  行為人搞錯了,根本誤會一場

2. 對於其事實誇大其詞  →  行為人把互相拉扯、打架誇大為自己遭到對方單方面痛毆

3. 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  行為人在訴訟中為了答辯,或請求懲辦對方

4. 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  →  行為人申告的目的在於把事情的真相搞明白

這也就是說,行為人在故意「無中生有」、「完全憑空捏造虛構事實」的情形,才可能構成誣告罪;相反地,行為人對於所申告的事實,只要有所本,不是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者不是全然無因、空穴來風,純粹是因為證明不了所申告的事實為真,或證據不充分,才使得被害人不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話,仍不成立誣告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27號判決)。

 

行為人只要對於自己所申告的事實有所本,就不太容易成立誣告罪,這難免讓被害人氣不過,難道這些濫訴、亂告可以一直逍遙法外嗎?

在這裡,律師建議碰上這麼個破事的時候,還是先看有沒有構成誣告罪的可能,如果構成誣告罪有困難,不妨主張行為人向檢察署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自己名譽的具體事實,改以提告誹謗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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